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畲族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