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列入畲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取消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资格。
畲族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取消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