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畲族分布情况,在畲族聚居地文化站等场所设立畲族语言教学点,定期免费向公众提供畲族语言、畲歌学习服务。
畲族语言、畲歌的老师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聘任。鼓励热心畲族文化的群众参与畲族语言、畲歌的传承、教学工作。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畲族语言教学点的管理,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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