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收集、整理、研究具有畲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兴建畲族特色文化设施,兴办畲族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开发加工具有畲族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工艺品。
市、县(区)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潮州刺绣、婚纱礼服等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畲族刺绣、民族服饰等传统工艺美术的创作和推广工作,培育优秀畲族传统文化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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