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畲族文化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畲族文化展示馆、文化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专门展室,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和展示畲族文化,增强展示效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畲族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畲族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