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