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农村的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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