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