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