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