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