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等要求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的设施、场所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混合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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