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交通便利,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三)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四)避免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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