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