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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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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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
第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
第五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农...
第六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
第七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
第八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
村...
第九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
第十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
第十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等要求统...
第十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
第十五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
第十六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收集、运输、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禁止擅自向...
第十八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
第十九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处理,具体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
第二十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农村生活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设施内。
环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不按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的,由县(...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