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专业企业具体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