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