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九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处理,具体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