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
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