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有机可堆肥垃圾。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