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