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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