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