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等密闭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