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在本条例第五条明确的事项范围内,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