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