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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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第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
第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第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其进行论证、评估,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经...
第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计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有...
第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请时间。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
第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
第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单位。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
第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就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
第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
第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第二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
第二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
第二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第二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在本条例第五条明确的事项范围内,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
第三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有关专门委员...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
第四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第四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
第四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调研...
第四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
第四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
第四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第四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
第五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应当做好...
第五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
第五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提...
第五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
第五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
第五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
第五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六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
第六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六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第六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六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市...
第六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
第六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