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