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