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将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