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该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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