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