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