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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