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