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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