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附上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参阅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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