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