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