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公布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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