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濮阳人大网上刊载,二十日内在《濮阳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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