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