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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