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