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