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