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