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