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听取代表的意见,发挥代表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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