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