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