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五)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报请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五)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报请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