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个别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